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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今日会同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加强在环保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意见》规定了环保和公安部门的职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环保和公安部门的职责。环保部门在涉嫌犯罪的案件办理中主要是发现、查处、移送涉嫌犯罪的行为以及后续配合协调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日常监督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公安机关主要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排除环境执法阻挠因素,保障执法顺利进行。二是强化深层次合作并强调树立证据意识。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发挥综合监管优势,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一定区域、一定时段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准确收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各类证据。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公安部门办理案件,具备侦办和审讯经验,可以借助环保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提高办案质量。三是明确了衔接配合的各项工作机制和制度,分别是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案件移送机制、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奖惩机制。四是强化组织领导保障、业务保障、宣传保障和经费保障,为执法联动配合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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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从何而来?
——解读《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中国环境报记者闫海超 见习记者王昆婷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加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劲合力。
为了加深对《意见》的理解,本报结合对专家的现场采访,对《意见》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为什么要在现阶段制定《意见》?
(一)制定《意见》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长期以来,环境执法权限小、力度不足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扭转,迫切需要司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在日常环境执法工作中,由于环保部门权限、执法手段有限,执法环境并不宽松,阻碍执法、抗拒执法的情况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环境执法的效率和环境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目前,虽然部分省(市)已经建立了环保与公安的联勤联动机制,但全国大部分地区环保与公安部门配合机制还没用建立或不够健全,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提高执法力度。
现阶段,需要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提出基本的要求,推动各地普遍建立衔接配合机制。
(二)制定《意见》是贯彻执行“两高”司法解释的迫切需要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
统计数据显示,自《解释》出台以来,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近300起,超过近5年移送案件的总和。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指出:“自《解释》出台以来,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环境污染案件667起,目前已经侦破案件525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14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47人,刑拘708人。”
可以预测,今后进入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的案件将大大增加,环保和公安部门必须通力配合,以形成防范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活动的合力。
两部门衔接配合的重点是什么?
根据《意见》规定,环保和公安部门衔接配合的重点领域是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
环保部门在涉嫌犯罪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主要是发现、查处、移送涉嫌犯罪的行为以及后续配合协调工作。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特别指出:“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法,对环境污染案件,发现一起就要查处一起,具备移送条件的必须移送公安机关,坚决避免以罚代刑。”
《意见》指出,在两部门衔接配合的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排除环境执法阻挠因素,保障执法顺利进行。
在证据收集环节,对两部门提出了哪些要求?
证据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基础。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是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关键一环。然而取证难、认定难一直是办理刑事案件的瓶颈。为突破这一难题,《意见》对证据收集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准确收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各类证据。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会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行为,接触现场情况,应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公安部门办理案件,具备侦办和审讯经验,可以借助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提高办案质量。
为使两部门衔接配合顺畅,确立了哪些制度?
在借鉴山东、浙江等地方经验基础上,《意见》共提出了7项制度,分别是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案件移送机制、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奖惩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商议重大工作事项,促进联动协作配合;建立联络员制度,是为了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协调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强化日常联动执法;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是为了明确案件移送的职责、时限、程序和监督等要求,规范联动执法程序,防止“以罚代刑”;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是针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围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涉及范围、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并对案件的调查、证据的使用等细节进行讨论,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同时加强案件风险研判;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是为了应对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联合出动、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使得执法工作无缝衔接;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是要求环保、公安两部门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和执法特点相互学习,相互指导,共同研究,从而提高联动执法效率;建立奖惩机制,是为了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预防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事件的发生。
出台了哪些保障措施,以推动案件高效查处?
为确保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落实,推动环保和公安部门高效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意见》强调建立四大保障措施,即组织领导保障、业务保障、宣传保障和经费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即要求环保和公安部门对衔接配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推动规范严格执法。鉴于案件的移送工作是两部门衔接配合工作的关键环节,《意见》要求两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移送审查工作,落实到人,对口衔接,推动衔接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
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是一项最为紧迫的基础工作,必须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意见》要求,环保和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的培训,全面提升环境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此外,《意见》还就加大宣传力度、落实经费保障等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力地保障了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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